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 年 6 月 24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东方红欣悦稳健 3 个月持有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21645
混合(FOF)
东方红欣悦稳健 3 个月持有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1645
混合(FOF)A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资所得份额除外),锁定持有
期结束后的开放日才可以办
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陈文扬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其他 本基金为偏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
投资目标
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范围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 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0%-4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通过定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
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基金标的。首先,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筛选,构建基础基金池,再通过对基础基金池中基
主要投资策略
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调研情况进一步筛选,构建精选基金池,最后结合市场情况和基
金风格构建投资组合,努力获取基金经理优秀管理能力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债券
回购杠杆策略。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3%+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业绩比较基准
益率*85%。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
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风险收益特征
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日,本基金尚未发布基金季度报告。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日,本基金尚未发布基金年度报告。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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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0.12% 养老金客户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M<100 万元 0.6% 非养老金客户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12%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M<100 万元 0.6% 非养老金客户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N<7 日 1.5% -
赎回费 30 日≤N<180 日 0.5% -
N≥360 日 0 -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投资等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
其他费用 户维护费;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的
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所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
的管理费/托管费将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作为计提基础。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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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欣悦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日,本基金尚未发布基金年度报告。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
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
作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参与北交所
股票的投资风险,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 ETF 投资风险,投资公募 REITs
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均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投资者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在大量认/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集中结束锁定持
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转换转出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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